根据2010年4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二条 第五项 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同时,第四十二条还规定:【因第五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两年的,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通过“考科目一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带上身份证和驾驶证,去车管所(初次领证的车管所)办(驾驶)证窗口,申请“恢复驾驶资格”。
车管所受理后,会告知楼主考科目一(交规)的考试时间。
可以主动向车管所买科目一的学习资料,或向别人借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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