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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车船税新政策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

[2012-03-31]     浏览次数:6464

来源:深圳商报 2012-1-6 9:11:04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为方便广大纳税人了解和掌握新政策的有关内容,本报特邀市地税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就市民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 1: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收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问 2: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答: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问 3:纳税人如何缴纳车船税?

答: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时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可以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应在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问 4:新的车船税政策有哪些变化?

答:与原有政策相比,新政策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原有政策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新政策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乘用车计税依据。原有政策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新政策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做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还增加了对节约能源和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等税收优惠。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问 5: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答: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按照规定的税目税额代收车船税,并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问6:车船税纳税义务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问7: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车船税税额如何计算?

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问 8:已完税的车船发生盗抢、报废、灭失的,如何处理?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问 9: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如何处理?

答: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冯 颖) 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 备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6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2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元

4.0升以上的 4500元

商用车 大型客车 核定载客≥20人每辆 60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核定载客10-19人每辆 480元

货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48元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96元

摩托车 每辆 36元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200吨 每吨 3元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2000吨 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10000吨 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 每吨 6元

游艇 长度≤10米 每米 600元 长度指游艇总长

长度11-18米 每米 900元

长度19-30米 每米 1300元

长度≥31米 每米 2000元

辅助动力帆船 每米 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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