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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通告

[2015-01-05]     浏览次数:3676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公证事项有关规定,现就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所涉公证事项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公证事项类别

  第一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含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情形。

  第二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个人已经与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签订车辆销售合同(含二手车买卖合同)并交付定金的情形。

  第三类:适用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的存量二手小汽车。

  二、申办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时间:自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1月11日工作时间(公证机构周六、周日正常上班)。

  2.申请与受理地点:全市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

  深圳公证处:深圳市会展中心八号馆,咨询电话:83053935。

  福田公证处:福田区佳和华强大厦B座8楼,咨询电话:83794032。

  罗湖公证处: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A座24层,咨询电话:25834768。

  南山公证处:南山区南海大道新保辉大厦13楼,咨询电话:86367008、26452270。

  宝安公证处:宝安区前进路深信泰丰大厦8楼,咨询电话:27399996。

  龙岗公证处:龙岗区清林中路海关大厦西座12楼,咨询电话:28948855。

  盐田公证处:盐田区沙头角深沙路建工大厦17楼,咨询电话:25551435。

  3.申请人:第一类公证由车辆购买人申请;第二类公证由车辆销售方和购买方双方共同申请;第三类公证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申请。

  (二)审查

  公证机构依法受理公证申请后,依法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三)出证

  经公证机构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于2015年1月26日前出具公证书。如销售合同及相关资料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备案审查的,或存量二手小汽车未按《通告》规定经相关部门盘点登记的,或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通告》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出证。

  三、申办材料

  (一)车辆购买人

  1.车辆购买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

  (3)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5份)、购车款支付凭证(包括POS单据、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复印件。车辆购买人未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无需提供。

  (4)定金支付凭证(包括POS单据、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复印件。

  (5)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公证现场签署)。

  特别说明:付款人与购车人不一致的,付款人应当到场,并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合理证明。

  2.车辆购买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2)企业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社团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其他组织提供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5)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6)授权书原件。

  (7)被授权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8)购车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一式5份)、购车款支付凭证(包括POS单据、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复印件。车辆购买人未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的,无需提供。

  (9)定金支付凭证(包括POS单据、银行转账流水)原件和复印件。

  (10)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公证现场签署)。

  (11)携带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无需提交第(6)、(7)项资料,但第(4)项应为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二)车辆销售方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盖公章)。

  6.授权书原件。

  7.被授权人(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8.车辆权属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9.小汽车销售合同原件、复印件(一式5份)。

  10.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公证现场签署)。

  11. 携带公章。

  注: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的,无需提交第6、7项资料,但第5项应为原件和复印件(盖公章)。

  (三)存量二手车销售经营单位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2.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

  5.保证交易行为、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书》(公证现场签署)。

  6.车辆承销的有关凭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如车辆承销合同、收据等。

  7.承销的车辆清单(原件一式4份)以及车辆的行驶证原件、复印件(盖公章)。

  8.携带单位公章。

  注: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在公证员的面前签署承诺保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宜

  车辆购买人和销售方应当按要求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相关征信系统诚信记录。

  特此通告。

  市司法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交警局

 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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