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常住户口居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外地居民——《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及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内居住、暂住证明;
3、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4、港澳居民——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居住、暂住证明;
5、台湾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暂住证明;
6、华侨——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居住、暂住证明
7、外国人员——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居留许可签发地非广东深圳的,需在居留许可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证明;
8、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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